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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装修造成本人房屋贬值的,应提供鉴定报告

原告刘杰系辽阳市东兴某私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被告陈绍忠系辽阳市白塔区某房屋的权利人之一,该房屋系被告陈绍忠与案外人詹丽春共同共有。原告刘杰与被告陈绍忠系邻居关系。被告王婷租用被告陈绍忠的房屋进行经营。

  刘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拆除违建、恢复原状;二、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告刘杰主张被告陈绍忠所有的房屋因装修影响其门面及采光,造成其房屋贬值,但其并未提供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违法扒窗开门暂予保留通知书》一份,系2001年出具,与本案年代较远,无法证明目前的真实情况;其提供的照片,仅能证明被告陈召忠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室外装修延伸,无法证明该装修延伸行为影响了其门面房屋贬值及采光;其提供的投诉处理意见,亦说明相关部门未认定被告陈绍忠的房屋存在占道经营的问题。且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刘杰亦未申请对被告陈绍忠所有的房屋是否影响其所有的房屋采光进行司法鉴定。故原告刘杰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内容,“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原告刘杰主张被告陈绍忠建设装修延伸的部分为“违建”房屋,但该部分房屋的性质是否认定为“违建”及相应的处理,均应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故原告刘杰的主张,一审法院应予驳回。

刘杰上诉请求:1.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判令二被上诉人拆除侵犯上诉人相邻权的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1、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占用公共道路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相邻关系,房屋都是临街的门市房。被上诉人经营的是百味喜迎春薄饼店。2019年10月,在没有任何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以装修为名擅自将门面外延扩建,不仅遮挡了上诉人的门面,而且外延出的1.5米建筑占用了人行道,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由于扩建的门面占用公共人行道,上诉人及进店的客人只能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给上诉人及行人带来不变和安全隐患。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现场的照片和被上诉人装修门面的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照片中清楚可见被上诉人占用公共人行道的事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只批准被上诉人对原门面的建筑外立面装修,而并非一审法院认为的没有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全可以证明被上诉人非法占用公共人行道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造成错误的判决结果。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并非要求法院确定被上诉人扩建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而一审法院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违法建筑的主张,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而予以驳回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相邻权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的规定,其扩建的门面不仅影响通行,还遮挡了上诉人的门面,况且,对于相邻的门市房,当地的风俗都是高低相同,门面一齐,谁都不能压着邻居做生意,抢了邻居的风头,这也是做生意的习惯和规矩。综上,上诉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陈绍忠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房屋的装修影响了上诉人正常生活和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给上诉人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也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压着邻居做生意”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王婷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杰主张被上诉人陈绍忠、王婷违法扩建门市房,且建设装修超出《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因该主张属于行政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二审法院不予审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刘杰主张被上诉人陈绍忠、王婷的扩建装修影响其通行、采光、通风和经营等,其应当对二被上诉人对其造成的实际影响和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二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章未经过行政确认前置,无法证明是否占用公共通道。
其扩建装修是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是否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以及是否造成上诉人家房屋贬值均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测量、鉴定进行确定,上诉人刘杰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出鉴定申请,无法证明上述主张,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转载自头条号:保莱屋。(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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